通辽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15-10-10 11:04:11
为提高我市城市供热应急处理能力,健全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保证城市居民安全越冬,最大限度减少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对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供热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保障全市居民温暖过冬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和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分级负责。各成员单位根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各自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3)各司其职。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坚守岗位,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有效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全市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6]6号)及上级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本市供热工作实际制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热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所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是指城市供热(热源厂、锅炉房、供热主管网、热力站等设备)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供热系统安全稳定供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正常供热,影响社会正常秩序,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所称供热企业是指主要面向社会热用户供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供热单位是指以向本单位职工住房供热为主,同时向社会热用户供热的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的服务部门。
(五)事件等级
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出现供热用煤等燃料严重短缺或热源明显不足,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2、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3)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3、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协调无果。
4、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各部门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2)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是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
(1)领导、指挥、协调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热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供热企业(单位)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供热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卫生局、水务局、电业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和驻市各集中供热企业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兼任。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办)在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修订通辽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旗县市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5)向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供热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热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热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热应急保障资金。
(8)与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旗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做好供热燃料储备及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协助处理因房屋征收、开发建设、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问题。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供热燃料总体价格平衡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4、市监察局:负责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5、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优抚对象、低保户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供热使用的承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市审计局: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10、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保障供热用水安全,对突发停水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并将停水情况及时告知供热企业。
13、市电业局:负责保障供热用电安全,对突发停电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并将停电情况及时告知供热企业。
14、市消防支队:负责对爆炸等引起的火灾及其它紧急状况进行现场处置。
15、市交警支队: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16、驻市集中供热企业: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17、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应急队伍,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供热应急预案,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做好供热应急工作并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及时汇报。
三、应急预警
(一)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供热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热源明显不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二)预警级别
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分成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预警级别。
I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II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III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IV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三)发布和解除程序
供热期开始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预警响应阶段,IV级预警不再另行发布;III级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发布;II级预警和I级预警由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或授权市供热应急办发布。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IV级预警自动解除。III级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时,供热企业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及处置方案,并及时上报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经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级):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经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供热应急办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住建委主任)或市供热应急办相关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市供热应急办或旗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以事发当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旗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旗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供热应急办主任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旗县市区政府供热应急办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供热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旗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住建系统分管负责人或供热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二)响应程序
1、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办报告。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投入抢险。
4、根据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三)应急结束
1、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分别经市供热应急办主要领导和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3、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和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供热应急办或旗县市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当地政府,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四)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1、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2、参与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3、必要时,组成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4、供热期结束后,对本冬季供热期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五、信息管理
(一)信息监测
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依托供热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热动态。
(二)信息报告
1、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或当地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2、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上报。
3、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市供热应急办应立即报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三)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较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二)应急供热燃料保障
旗县市区政府建立应急供热燃料储备制度,各企业要在供热期内必须配足供热燃料,防止冬季因冰雪造成燃料短缺事件发生,同时政府有足够的应急储备燃料。
(三)应急救助保障
旗县市区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四)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事故IV级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市供热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五)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如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六)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市旗两级财政安排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七)重特大应急事件保障措施
1、电力部门停电应急措施
(1)电力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将抢修情况、进度和恢复时间汇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供热企业要及时通知广大用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2)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人员协调相关单位积极行动,紧密配合用户做好防冻工作;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应急措施,力争将用户的损失降到最低。
(3)及时组织应急抢修专业队伍,全面分析事故现象,准确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组织抢修;
(4)抢修过程中,要做到连续作业、加班加点,抢修不完成,不准离开现场,确保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2、供换热站停电应急措施
(1)各供热企业要成立由公司经理、负责生产技术的副经理、各班长、电工组成的停电应急小组,要求小组成员在接到停电通知后10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应急措施,恢复供电或启动备用电源,杜绝供热安全事故发生;
(2)供热企业要立即启动停电应急措施,查明停电原因。若因为供换热站内供电设备出现故障,供热企业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修,必要时可联系供电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确保供热用电;
(3)如果由于线路故障造成停电,且停电时间较长,供热企业要及时通知市电力主管部门,要求启动供电应急预案,连续作业,全力处理故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换热站供电,同时供热企业要立即通知用户做好保暖防冻工作。
3、停水应急措施
各级供换热站都设计有水处理设备和软化补水箱,可储存一定量的补充水。当各级换热站补充水中断时,市自来水公司要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换热站补充水源。如果超过一定时间供水还未恢复,可采取紧急措施,用消防车或洒水车紧急调水,保证供热管网安全运行。
4、管网渗漏、焊缝开裂等故障应急措施
(1)大面积管网破损(或区域主干线破裂)。我们将各供热企业管网之间进行互联互通,在关键的部位安装互通且可锁闭的装置,在大面积管网破损(或区域主干线破裂)时,我们将采取局部锁闭方式,由互联的其他分支管网或互联的其他热源点进行代供;
(2)对局部管网出现渗漏时,要立即出动抢修人员,人工、机械相配合,尽快挖出渗漏点,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保障整体供热安全。
5、供换热站电器设备故障应急措施
根据电器设备的工艺特点,准备各种备品备件及电器设备,同时要与电器经销商达成协议,随时快捷提供电器元件与电器设备。遇有电器设备和控制系统出现故障,危急安全生产时,要立即向广大用户说明原因,协助用户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暖防冻工作,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尽快恢复运行。
6、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措施
公安、交警、卫生等部门要立即启动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广大市民和供热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7、供热企业煤炭供应短缺事件应急措施
遇到大面积冰雪路面导致煤炭运输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供热企业煤炭短缺等问题发生时,当地政府供热应急办应该及时协调铁路、矿山企业,及时保障供热供应用煤,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协调其他供热企业相互之间借调煤炭,解决短时间内的企业用煤,以保障城市供热安全。
8、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热源点因火灾、地震等不可预测的事故发生时,各级政府供热应急办要及时通知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及时出动人员和车辆进行道路疏通、现场封堵,保证救灾和维修车辆和人员及时到位,保障在最短的时间之内恢复供热。
七、附则
(一)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通辽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参照本预案,各旗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二)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其他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值守电话:
市政府应急办
8836119
市供热办
826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