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区域换热站交接实施细则
为规范供热区域内换热站交接工作,确保换热站交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通辽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供热区域内换热站建设管理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交接范围及内容
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小区换热站及一次供热管网延伸部分(从供热公司供热管网接口至换热站人口的供热管网)的供热设施。不包括用热单位自建的供热设施(公建部分)。
二、交接的基本条件
1、换热站供热区域的建设工程已全部完工,不再增加供热面积,并且换热站运行两个采暖期以上;
2、换热站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相关资料齐全;
3、开发商于供热公司已结清所有费用,包括供热入网费、热费、分户控制装置费用等;
4、换热站运行费用、工程设备款已全部结清,包括设备款、水费、电费等。
三、交接程序
1、开发企业报送移交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供热区域总平面图;
(2)换热站及供热管网工程竣工图;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已出售房屋业主的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6)资产移交明细表。
2、经供热公司审查符合交接条件者,供热公司与开发企业签订供热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
3、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办理供水、供电过户手续等。
四、有关费用负担
1、换热站交接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发企业 承担,换热站交接后,供热公司负责换热站的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开发企业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供热公司与开发企业签订供热设施保修协议。